留置权与质权竞合
2007年版司考教材第十二章第133至134页中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中说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,如果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设质权时,质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之质权,且质权优于留置权。所有权人经留置权人同意设质权的,因留置权在先,故留置权先于质权。我认为说的不是很清楚。
1.留置权的存在以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物为基础。
2.质权以质权人合法占有质权物为基础。
3.经留置人同意而成立质权,应有物转移为质权人合法占有,故留置权状态不明。
4.依善意取得原则,留置权人同意移转留置物,则其应可预见由标的物转移可能产生的担保损失,由此产生担保损失亦应由留置权人承担。
5.质权后成立,则应认为质权人占有标的物。
故我认为如果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,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权设定质权的,则因留置权人的信任,质权人得先于留置权的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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